2008-07-06

政府的「幽靈公共空間」

(刊2008年7月1日明報)
幽靈,信則有,不信則無。

在上月底的立法會聽證會上,林鄭月娥局長失儀地指責社會人士對「幽靈公共空間」的投訴。自從政府被揭發與發展商一起炮製了遍佈全港的「幽靈公共空間」後,不但遲遲未有公佈1997年前與發展商閉門私訂的「幽靈公共空間」清單,更拒絕制定一套清晰的「公眾使用權行使準則」,使市民無所適從,小業主更大呼寃屈。究竟政府有甚麼不能見光的秘密?

經過仔細的法律研究,我們發現政府有三項政策經年累月違反了市民的期望,甚至有越權施政之嫌。

「逆主為客」:政府一直引導市民相信,即使在例如時代廣場、中環國金中心等由私人管理的公共空間,市民仍然有正當享用的「權利」。其實,在一個1999年DPP v. Jones 的法庭案例中,已判定公眾人士在被定義為「公共道路」的公共空間中只要不妨礙他人通過或製造滋擾,便享有不受干擾進行活動的權利。但在私人擁有和管理的公共空間,無論公契或地契都只是政府與發展商之間的協議,公眾人士只是「被容忍的過客」,隨時可被攆走而沒有任何能夠通過法律申張的「權利」可言。

例如在中環馬莎百貨對出的行人路,你隨時會一隻腳踏在擁有正當權利的公共空間,另一隻腳踏在按發展商喜惡而決定你去留的「幽靈公共空間」上。政府製造這些違反常識、踐踏市民權利的情况究竟還有多少?

「架空指引」:政府規劃署制訂的「城市設計指引」列明每位市民應享有兩平方米公共空間的目標,但是撇除了毫無保障的「幽靈公共空間」後,市民在這個城市能夠自由活動的空間還剩多少?政府違反自己制訂的指引,是否自欺欺民?

「越權審批」:建築物(規劃)條例第22條,准許政府向發展商批出額外的樓面面積,但只限於兩種情况 - 政府因擴濶街道而徵用土地,或發展商把建築物地盤在地面往後退入而賸空更多路面予公眾使用。我們發現,政府曾經將位於二、三樓室內,只供公眾走道之用的面積亦視作發展商的「恩賜」,向它們提供多倍的額外樓面面積,多賣多賺。政府應向公眾交待此舉是否有違反建築物條例,越權送禮之嫌。若果林鄭月娥局長只懂引用建築物條例第42條,表示建築事務監督有至高無上的酌情權,不但使人懷疑建築物條例是否形同虛設,更讓人聯想起三年前的嘉亨灣事件,被審計處質疑濫用酌情權,損害公眾利益的惡例。

希望林鄭月娥局長的失儀,不是因為給觸着痛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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